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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是指数人致同一不可分之损害而对损害后果没有主观上意思交流的侵权行为形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三条第一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该规定以及进而对共同侵权行为所作的界定却将问题极大地复杂化了。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如何界定“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对此,学界乃至司法界采用的标准并不统一,导致对同一案件构成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极有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结论,进而在责任认定上也大相径庭。此外,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定性不仅受到共同侵权行为主、客观主义不同立场的影响,其与共同危险行为还有着相互渗透的纠葛。因此,研究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对其概念和责任进行科学界定不论对于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上述问题出发,并以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责任承担为归宿,本文首先采用概念分析的方法界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进而明晰其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关系;其次在比较法上考察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借鉴其他法域在该问题上经验;随后反思我国当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责任模式,总结出笔者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主张,以此为基础,最后在评析各版本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本文的创新性成果有以下几点:第一,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应进行详细的类型划分。首先,依无意思联络数人之侵权行为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其可分为一般性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和特殊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其次,依无意思联络数人之侵权行为方式,其可分为作为复合式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不作为复合式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复合式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第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责任类型之划分应以比较原因力为标准。在原因力无法区分、无意思联络数人因此承担连带责任时内部份额的确定应以比较过错为标准。第三,在无意思联络数人行为原因力无法区分时,数人应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是出于法律政策的考量,而是原因力不可分的客观状态使然。本文称之为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其有着独特意义并与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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